协会章程
阜阳市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阜阳市武术协会,简称阜阳武协。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推动武术运动发展、促进武术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的一级法人社会组织,由本市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团结带领广大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文化遗产,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阜阳市体育总会(阜阳市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阜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阜阳市体育总会(阜阳市体育局)、阜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阜阳市阜临路888号市体校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阜阳武术发展的远景规划和指导性意见、建议;
(二)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群众性武术和青少年竞技武术活动开展,帮助和支持各县市区武术协会、武术馆校和行业体协中同类组织开展工作;
(三)协助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体校建立全市青少年武术训练网络,切实抓好青少年武术训练、提高技术水平、培养合格武术后备人才;
(四)积极挖掘武术资源,继承、整理和弘扬中华武术,组织武术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研,开展多种形式的武术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武术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积极提高教练员、裁判员的执教、执裁能力和运动员以及广大武术爱好者的技术水平;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或承办、协办各类国际、国内武术比赛及表演活动。组织好本市武术锦标赛、民间武术馆、校比赛,支持帮助基层单位组织开展各种武术竞赛和表演;
(七)加强对外交流和教学活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提高协会与协会、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凝聚力,塑造协会的形象,提升协会的声誉,积极提高全市武术的技术和理论水平;
(八)根据《中国武术段位制》等级制度和省武协的要求,做好阜阳武术段位等级和武术等级考核评定,促进社会武术团体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九)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武术团体、武术馆校和训练点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组织好武术先进集体、优良武术馆校和训练点的评先评优;
(十)加强武术宣传,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积极发展武术产业,增强武术事业发展的后劲;
(十一)承办国家和省、市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武术运动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团体会员包括市辖县市区武术协会和市辖社会各武术团体(含馆校、俱乐部)。市辖县市区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一级团体会员;阜阳高等院校内设武术专业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一级专业团体会员;社会各武术团体、馆校、俱乐部可申请成为本会二级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凡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一)关心武术事业,热爱武术运动;
(二)拥护本章程并遵守有关规定;
(三)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协会章程和组成人员等材料,积极开展武术活动,具有良好社会影响;
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关心和酷爱武术运动,有较好的武德修养;
(二)拥护本章程并遵守有关规定;
(三)有过学习武术的经历或武术基础;
(四)普通会员年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少年会员15周岁以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证由委员会授权办公室发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段位考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积极执行本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所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 (四)重德守纪,积极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委员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委会的权力,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本会常务委员须在委员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市武协全体委员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市武协主席,推荐武协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副主席、副秘书长、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
(三)筹备召开市武协全体委员会和常委代表会议;
(四)向市武协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审批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议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一人,名誉副主席、名誉顾问、顾问若干人,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份书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主席要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引领协会工作的能力,在社会中有较大影响力,且德高望重,有与政府和政府行管部门沟通运作的能力,有无私的奉献精神和敢于担当的责任心,善于坚持和维护武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副主席应熟悉、精通业务,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及正能量,并有较充分的自主时间从事协会的各项工作实践与管理。
二、秘书长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业务精、能力强,酷爱武术事业;
(二)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开拓、创新能力;
(三)身体力行、精力旺盛,对协会工作有无私奉献精神。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召集主持主席办公会,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各种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代表会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竞赛委员会、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校园武术发展委员会、教育宣传科研委员会、木兰拳委员会、太极拳委员会、武术资源开发部、社会活动部等办事机构。办公室、各委员会均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及各委员会的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管理印鉴、文件、档案资料等;
(三)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总结、文件和会议记录;
(四)对协会财务、资产实施管理,提交财务年度报告;
(五)落实各种会议、活动的全部筹备工作,转发有关报告;
(六)办理申报各种大型竞赛活动的法律手续,安排各委员会有关竞赛活动;
(七)加强协会各项活动的宣传报道,接待采访、咨询事宜等
(八)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基层组织实施网络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和数据库;
(九)建立各馆、校、社会辅导站、晨、晚练点数据档案,扶植、促进各馆、校、社会辅导站、晨、晚练点健康有序发展。
二、竞赛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二)负责培训各基层武术的教练和武术裁判的工作;
(三)向上级和有关单位推荐优良教练员、裁判员;
(四)指导和监督优良教练员、裁判员的选派工作等;
(五)负责组织本市青少年武术锦标赛、太极拳、木兰拳比赛;负责组织体育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的武术竞赛和中小学武术竞赛;负责协会签约承办的武术竞赛的准备工作和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应机构委托组织开展的武术竞赛。
三、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全市武术段位制考核制度;
(二)负责武术段位、武术师的申报宣传工作;
(三)负责武术段位、武术师申报的考核和申报工作;
(四)负责武术段位、武术师证件的颁发工作。
四、校园武术发展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体育、教育主管部门积极促进开展各大专院校、中小学武术进校园活动;
(二)负责中小学武术开展和持续性发展工作;
(三)负责大专院校、中小学武术套路的研究和编撰工作;
(四)协助竞赛部门组织好大专院校、中小学体育教师的武术培训工作;
(五)协助竞赛部门组织好大专院校、中小学武术竞赛工作。
五、教育宣传科研委员会职责:
(一)对武术理论、技术、训练、竞赛进行科研和探讨;
(二)为提高全市武术竞训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编撰武术教学训练材料;
(四)负责武术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工作等;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宣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协会自身的优势,积极提高社会影响力和正能量。
六、木兰拳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市武术协会工作序列,积极开展木兰拳活动;
(二)举办全市骨干培训班、学习国家规定套路,推动规定套路的普及;
(三)举办全市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聘请著名专家、教授讲课、授技,积极提高教练员、裁判员整体素质和执教执裁水平;
(四)举办全市木兰拳竞赛活动,推动木兰拳运动的开展;
(五)选拔优良队员、组队参加全国、全省木兰拳比赛;
(六)有计划的促进发展市、县、区等基层木兰拳委员会或研究会组织,组织有序的开展活动。
七、太极拳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太极拳运动;
(二)举办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聘请著名专家、教授讲课、授技,积极提高教练员、裁判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教执裁水平;
(三)举办、协办全市太极拳竞赛活动,促进普及和提高;
(四)选拔太极拳优良队员,组队参加全国、全省各类比赛;
(五)开展太极拳运动科研工作,积极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水平及全市太极拳运动水平。
八、武术资源开发部职责
(一)负责武术市场的开发工作;
(二)负责联系、建立合作伙伴,为协会的发展建立经济基础;
(三)负责协会竞赛等活动资金的筹措。
九、社会活动部职责
(一)负责省内外兄弟城市以及市内各站点的武术交流;
(二)负责各表演队伍的组建和训练指导工作;
(三)负责公益活动和有偿演出的一切准备工作;
(四)负责参加省、全国、国际武术(套路、散打)比赛的队伍组建、集训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度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及团体单位会员会费;
(二)个人及单位捐赠、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费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委会。